组织模式

依据第231/2001号立法令制定的

 

组织、管理和控制模式

 

– 总则 –

 

2020923

DOLCE&GABBANA S.r.l.公司

董事会批准

 

目录

总则

总则

 

 

第一节

 

 

1.2001年6月8日第231号法令

1.1 实体的行政责任

 

2001年6月8日第231号法令规制“法人、公司、协会及非法人组织的行政责任”(以下简称“第231/2001号法令”或“法令”),于2001年7月4日生效。该法令履行2000年9月29日第300号《授权法》第11条规定,根据欧盟法规,在意大利法律体系中引入实体的行政责任,其中“实体”理解为企业、公司、合伙企业和协会,包括那些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

 

这种新的责任形式,尽管被立法机关定义为“行政”责任,但具有与刑事责任相同的特征,即具有管辖权的刑事法院有责任对触发法律责任的罪行进行调查,而被指控的实体享有与刑事诉讼主体同样的保障。

 

第231/2001号法令明确列出的犯罪行为触发实体的行政责任,由在实体或其被授予财务和职能自主权的组织单元中担任代表、行政或管理职务的个人或行使实际管理和控制权的个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受上述个体指导或监督的个人(“下属”),为了实体本身的利益或好处而实施。

 

除了上述要求外,第231/2001号法令还要求认定实体有罪,以便能够确定其责任。该罪责可归于“组织性过失”,即实体未能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来防止法令明确定义的主体实施下一条款中所列的罪行。

 

如果相关实体证明已通过第231/2001号法令规定的组织、管理和控制模式,采用并有效实施了适当的组织以预防相关犯罪行为的发生,则此类实体不得被从行政角度追究责任。

1.1 实体的行政责任

 

2001年6月8日第231号法令规制“法人、公司、协会及非法人组织的行政责任”(以下简称“第231/2001号法令”或“法令”),于2001年7月4日生效。该法令履行2000年9月29日第300号《授权法》第11条规定,根据欧盟法规,在意大利法律体系中引入实体的行政责任,其中“实体”理解为企业、公司、合伙企业和协会,包括那些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

 

这种新的责任形式,尽管被立法机关定义为“行政”责任,但具有与刑事责任相同的特征,即具有管辖权的刑事法院有责任对触发法律责任的罪行进行调查,而被指控的实体享有与刑事诉讼主体同样的保障。

 

第231/2001号法令明确列出的犯罪行为触发实体的行政责任,由在实体或其被授予财务和职能自主权的组织单元中担任代表、行政或管理职务的个人或行使实际管理和控制权的个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受上述个体指导或监督的个人(“下属”),为了实体本身的利益或好处而实施。

 

除了上述要求外,第231/2001号法令还要求认定实体有罪,以便能够确定其责任。该罪责可归于“组织性过失”,即实体未能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来防止法令明确定义的主体实施下一条款中所列的罪行。

 

如果相关实体证明已通过第231/2001号法令规定的组织、管理和控制模式,采用并有效实施了适当的组织以预防相关犯罪行为的发生,则此类实体不得被从行政角度追究责任。

1.2.法令规制的犯罪行为

 

触发实体行政责任的犯罪行为是经修订和补充的第 231/2001号法令明确指出的罪行。

 

以下是目前第231/2001号法令适用范围内的犯罪行为清单,尽管该清单可能会在不久的将来进一步扩增:

 

  1. 危害公共行政罪(第24条和第25条)

  2. 计算机犯罪和非法数据处理,由第48/2008号法律(第24条之二)引入法令

  3. 有组织犯罪行为,由第94/2009号法律(第24条之三)引入法令

  4. 与伪造货币、公共信用票据、印花税票和印花纸、身份证件或识别标志有关的犯罪,由第409/2001号法律引入法令并经第99/2009号法律(第25条之二)修订

  5.  妨害工业和贸易的犯罪,由第99/2009号法律(第25条之二1)引入法令

  6. 企业犯罪,由第61/2002法令引入并经第262/2005号法律修订(第25条之三)

  7. 以恐怖主义或颠覆民主秩序为目的的犯罪,由第7/2003号法律(第25条之四)引入法令

  8. 切割女性生殖器的行为,由第7/2006号法律(第25条之四)引入法令

  9. 侵害人身罪,由第228/2003号法律引入并经第38/2006号法律修订(第25条之五)

  10. 滥用市场,由第62/2005号法律引入并经第262/2005号法律修订(第25条之六)

  11. 跨境犯罪,由第146/2006号法律引入法令

  12. 通过违反工作场所健康和安全规定实施的杀人犯罪,由第123/2007号法律(第25条之七)引入法令
  13. 洗钱犯罪,由第231/2007号立法令(第25条之八)引入法令
  14. 侵犯著作权罪,由第99/2009号法律(第25条之九)引入法令
  15. 诱使他人不向司法机关陈述或者作虚假陈述罪,由第116/2009号法律(第25条之十)引入法令
  16. 环境犯罪,由第121/2011号立法令(第25条之十一)引入法令。
  17. 雇佣非法居留的第三国公民罪,由第109/2012号立法令(第25条之十二)引入法令
  18. 以种族、族裔和宗教歧视为由的种族主义和仇外宣传和犯罪教唆犯罪(《意大利刑法典》第 604 条之二),由第167/2017号法律(第25条之十三)引入法令
  19. 体育比赛中的欺诈、滥设赌博或博彩活动及通过违禁设备从事的幸运博彩,由第39/2019号法律(第25条之十四)引入法令
  20. 逃税罪,由第124/2019号立法令(第25条之十五)引入法令
  21. 走私罪,由第75/2020号立法令(第25条之十六)引入法令。

  22. 交叉参考文件“附件 1_增补犯罪清单”,其上列出第231/2001号立法令所述全部犯罪行为。

1.3.法令规定的强制处罚

 

第231/2001号法令描述的制裁制度规定,在犯下上述罪行后,根据所犯的罪行,适用以下行政制裁:

 

  • 罚金;
  • 限制;
  • 没收财产;
  • 公布有罪判决。

 

以下限制措施只有在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包括作为预防性措施:

 

  • 褫夺经营业务的资格;
  • 暂停或撤销用于实施犯罪的授权、执照或特许;
  • 禁止与公共行政部门签订合同;
  • 从捐款、贷款、赠款和补贴优惠中排除,和/或撤销已经授予的捐款、贷款、赠款和补贴(如有);
  • 禁止为商品或服务做广告。

 

第231/2001号法令还规定,如果存在适用要求中断公司业务的限制措施的必要条件,法官在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可以指令由司法专员继续经营业务,而不是实施制裁,司法专员(法令第15条)的任期等同于本应适用的限制期限:

 

  • 公司提供公共服务或公益服务,中断经营可能会严重损害社区;
  • 鉴于公司的规模及其所在地区的经济状况,中断经营可能会对就业水平产生重大影响。

1.4 境外犯罪

 

根据法令第4条,实体可能会因在意大利境外犯下的某些罪行而被追究责任。具体而言,法令第4条规定,在意大利刑法第7条至第10条规定的情况和条件下,总部设在意大利境内的实体也对在境外犯下的罪行承担责任,前提是犯罪发生地所在国不对他们提起诉讼。

 

因此,实体在下列情况下会被检控:

 

  • 总部位于意大利,即实际进行管理和领导活动的总部,甚至可能不同于公司或注册办公地址(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所在地,或者持续经营活动的地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
  • 犯罪行为发生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国家未起诉该实体;
  • 司法部长的要求(处罚可根据司法部长的要求而定)也涉及到实体本身。

 

这些规则适用于高层管理人员或下属完全在境外犯下的罪行。对于只是部分发生在意大利的犯罪行为,适用意大利刑法第6条规定的属地原则,“当构成犯罪的作为或不作为全部或部分发生在国境内,或作为或不作为的后果发生在国境内,则该罪行被视为在境内实施”。

1.5 行政责任免责条件

 

第231/2001号立法令第6条规定,如果实体证明下列事项,可排除其行政责任:

 

  • 管理机构在事前已采用并有效实施适当的组织、管理和控制模式,以预防发生此类犯罪;
  • 实体已委托具备自主权和控制权的特定机构(监事会)负责监督模式的实施、合规性和更新;
  • 犯罪人以欺诈方式规避组织、管理和控制模式实施犯罪;
  • 监事会的监督并无不足或缺失。

 

因此,采用组织、管理和控制模式,能够使实体免除行政责任。然而,仅通过实体管理机构的决议采用此类文件本身并不足以排除此类责任,模式必须切实有效地实施。

 

根据第231/2001号法令,有效的预防犯罪的组织、管理和控制模式应当包含如下因素:

 

  • 确定有可能实施犯罪的业务活动;
  • 制定具体协议,以规划实体就所需预防的犯罪作出决定并加以实施;
  • 确定适合预防犯罪的财务资源管理方式;
  • 规定负责监督模式实施和合规情况的机构的报告义务;
  • 引入适当的纪律措施以惩罚不遵守组织、管理和控制模式所要求的措施的违规行为。

 

关于有效实施组织、管理和控制模式,第231/2001号立法令要求:

 

  • 定期审查,如果发现任何严重违反模式规定的要求,或者如果实体的组织、活动发生任何变化或出现任何立法变更,应修改组织、管理和控制模式;
  • 对违反组织、管理和控制模式规定的要求的行为实施惩戒。

第二节

 

 

2.DOLCE&GABBANA S.r.l.公司的组织、管理和控制模式

2.1 模式的准备和实施流程

 

受工业家联合会准则启发,模式制定过程考虑到公司结构和实际开展的业务、公司组织的性质和规模。

 

公司对其业务环境进行了初步分析,随后对运营领域和流程进行了分析,这些领域和流程存在与适用于DOLCE&GABBANA S.r.l.(以下简称“公司”或“DOLCE&GABBANA”)的法令规定的犯罪行为相关的潜在风险。

 

具体而言,分析着重关注以下领域,包括但不限于:

 

  • 公司历史和公司背景;
  • 所属行业;
  • 组织结构;
  • 现有的公司治理体系;
  • 授权系统;
  • 与第三方的任何现有法律关系;
  • 经营业务的典型方式;
  • 为开展公司活动在公司内部正式制定和传播的标准做法和程序。

 

初步分析构成基础,用于确定存在与实施上述犯罪相关的潜在风险的运营区域中所涉及的公司职能,以及属于这些职能并在公司内部发挥关键作用的个人,即主要管理人员,以便能够进行与后续调查阶段有关的面谈。

 

因此,为了准备本文件,公司通过与主要管理人员的面谈及文献分析,完成下列事项:

 

  • 确定敏感活动和工具性程序,即可能实施被认为适用于 DOLCE&GABBANA的犯罪行为的领域及可能的实施方法;
  • 确定执行敏感活动和工具性程序所使用的操作方法、涉及的人员和责任分担制度;
  • 确定犯罪的风险(风险评估),并分析适合预防任何潜在非法行为的内部控制制度;
  • 确定为预防上述罪行或减轻犯下上述罪行的风险所需的适当控制措施。

 

因此,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模式确定了必须实施的一般行为原则和预防规则,以尽可能合理地预防公司发生重大犯罪。

 

为此,公司考虑了现有的旨在规范公司治理的控制和预防工具,如公司章程、代理权和委托书制度、合同及公司各个职能部门制定的程序和操作指示。

 

上述与风险评估相关的分析结果包含或引用于正式确定分析结果的文件中,特别陈述以下要素:

 

  • 敏感活动和工具性程序及其实施方法;
  • 参与敏感活动和工具性程序的个人;
  • 在敏感活动和工具性程序中实施犯罪的可能方式示例;
  • 公司为监控/减轻与敏感活动和工具性程序相关的“犯罪风险”而确定的具体控制协议和系统。

 

该文件构成本模式的先决条件,并保存于公司的注册办公室,以便将来供董事会、法定审计师、监事会和任何被授权审查该文件的人参考。

2.2 模式的目的

 

DOLCE&GABBANA经营时尚和奢侈品领域,主要业务是设计、制造、加工和销售男女服装和配饰(包括珠宝)。公司亦通过定期服务合同,为Dolce&Gabbana集团旗下公司提供会计、行政、计算机和财务服务。

 

公司还制造和销售珍贵物品,因此被列入米兰商会管制的识别标志受益人登记册,并持有从事此类活动的公安许可证。

 

公司意识到有必要确保业务和公司活动的公平性和透明性,以维护其地位、股东的期望和员工的工作,也意识到根据第231/2001号立法令采用并有效实施组织、管理和控制模式的重要性,以预防在公司环境中发生非法行为。

 

因此,在2010年3月30日的董事会决议中,DOLCE&GABBANA S.r.l.公司批准了组织、管理和控制模式(以下简称“模式”),假定该模式是提高其接收方(见第2.3款定义)正当、透明的行为意识的宝贵工具,以预防实施法令规制的犯罪行为的风险。本模式随后于2014年11月12日更新,最近一次更新是2020年9月23日,旨在纳入立法者提出的监管更新,以及与DOLCE & GABBANA有关的治理和业务开发。

 

通过采用本模式,公司拟实现以下目标:

 

  • 禁止可能导致法令规制的罪行的任何行为;
  • 提升对违反法令、模式规定和道德规范原则也可能导致对公司实施制裁(罚款和限制)的认知;
  • 提升在风险流程中操作的接收方的认知,使他们意识到可能会遇到导致他们和公司承受制裁的犯罪行为,并使他们意识到接收方在履行其职责和/或任务时必须遵守的所有职责和行为;
  • 使公司能够通过结构化的协议和程序系统和持续监测该系统的适当实施,预防和/或迅速打击法令规制的相关犯罪行为。

 

为此,本文件旨在:

 

  • 确定公司业务中可能存在风险的领域或流程,即认为发生犯罪行为的可能性最高的活动;
  • 为每一类罪行和每一项敏感活动制定预防协议体系;
  • 指定监事会监督模式的运作和遵守情况并提出更新建议。

 

D&G S.r.l作为Dolce & Gabbana集团的母公司,推动其分公司采用模式,分公司将通过各自董事会决议的方式采用模式。

 

在行使其自主权时,各集团公司直接和全权负责采用和实施各自的模式。考虑到个别公司作为集团旗下公司的利益,模式的采用由分公司各自的董事会批准。

 

在实施准则的过程中,分公司在对公司结构和运营进行分析后,进一步独立评估与所开展的具体业务相关的特定风险领域。

 

公司意识到需要适时更新模式,以证明其能够有效预防法令所规制的上游犯罪的发生,于2020年9月23日通过董事会决议批准了本版模式,该版本包含了公司对新组织结构的评估,以及对DOLCE&GABBANA S.R.L公司在前版模式批准后引入的犯罪类别的运作背景的适用性。

2.3 模式的结构

 

本模式包含:

 

  • 总则部分包含模式的原则和一般规则,描述了监管框架、目标、结构、接收方及其组成要素、监事会的要求、权力和职能、处罚制度,以及实施和通过的过程。
  • 分则部分是模式的核心,概述了在DOLCE&GABBANA S.R.L.公司的背景下可能导致相关犯罪的场景,以及用于识别敏感活动的方法和为预防确定的犯罪风险而实施的现有控制措施。

2.4 接收方

 

本模式的规定对董事和在DOLCE&GABBANA内部拥有(甚至实际上拥有)代表权、行政管理权、指导权或管理权和控制权的所有人员、员工(指根据雇佣协议与公司绑定的所有人,包括管理人员)、受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导或监督的任何外部共事者,以及在任何情况下以公司名义并代表公司行事的人员(以下简称“接收方”)具有约束力。

2.5 模式的关键要素

 

依照第231/2001号法令中的要求,公司在模式定义中提出的关键要素可以总结如下:

 

  • 识别和标记“敏感”活动,举例说明可能的犯罪方式和工具性程序,在所标示的范围内,原则上可能产生法令所列犯罪行为的条件和/或手段;
  • 制定具体协议,监督被认为面临犯罪风险的工具性程序;
  • 确定道德原则,纳入DOLCE&GABBANA采用的道德规范和本模式的分则部分;
  • 建立监事会,并赋予监事会与有效实施和应用模式相关的具体监督职责;
  • 采用一套确保模式得到有效执行的处罚制度,包含发生违反模式规定的情况时适用的纪律措施,旨在保护举报非法行为或违反本模式规定的行为的人员(举报);
  • 确定沟通渠道,以便根据231/2001号立法令提交有关非法行为或违反本模式的违规行为的详细报告,以保护公司的诚信,确保对举报人的身份保密。
  • 就本模式的内容开展教育和培训活动;
  • 采用和有效应用本模式,以及对模式进行必要修订或补充(更新模式)的程序。

2.6 道德规范与模式

 

如上所述,DOLCE&GABBANA承诺在开展业务时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及所属集团的原则,已正式通过集团《道德规范》(以下也称为“规范”)。本规范建立了一套“商业道德”原则和行为规则,公司认可该套规范,并要求公司各机构和员工及出于任何原因与公司建立关系的任何第三方遵守这些原则和规则。

 

模式的规定与《道德规范》的原则是一致的和相符的,模式遵守第231/2001号立法令的具体规定,旨在预防发生该法令规制范围内的罪行,因此对上文所述的接收方具有约束力。

 

此外,鉴于《道德规范》也包含同样适用于预防第231/2001号立法令中所列罪行的行为原则,该文件与模式的目的有关,因此构成模式的补充内容。

2.7 模式的假设

 

第231/2001号立法令在第6条第2款a)项中明确规定,组织、管理和控制模式确定可能导致实施法令规制的罪行的公司活动。

 

在起草模式时,DOLCE&GABBANA为了分析发生法令规制的犯罪行为潜在风险最高的业务领域,考虑了一系列假设,这些假设概述如下,并在分则部分详细说明。

 

首先,公司分析了其组织结构并以组织结构图呈现,该组织结构图确定了公司部门/职能并标明职务和报告路线。上述文件由人力资源和组织部保存在公司的注册办公室,由人力资源和组织部负责存档,以便将来供任何被授权审查该文件的人员查阅。

 

在起草模式时,DOLCE&GABBANA亦考虑到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并根据公司代表(董事和直线经理)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和评估,以验证其在被确定为有风险的业务领域预防第231/2001号法令中规制的犯罪行为的能力。

 

一般而言,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应确保以合理的确定性实现下列目标:

 

  • 内部控制系统的运作目标,关乎公司切实有效地使用其资源,保护公司免受损失及保护公司资产;
  • 信息目标,即迅速可靠的沟通,使每个决策过程能妥当完成;
  • 合规目标,确保公司的所有经营和行动都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

 

具体而言,内部控制系统基于以下要素:

 

  • 通过明确分配职责和适当的授权级别,划分职责;
  • 根据分配的职责,正式分配权力,包括签署权;
  • 所有操作和交易的真实性、可核实性、一致性、适当性和可追溯性;
  • 存在旨在确保公司活动符合合法原则的行为规则;
  • 针对职责划分和保护所载信息不受未经授权人员侵害的信息系统,特别是管理和会计系统;
  • 监测具有风险的程序和活动;
  • 内部沟通体系和员工培训。

 

员工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控制系统的恰当运作,该控制系统由公司各个部门/职能对相关程序执行的一套审计活动组成。

第三节

 

3.监事会

 

第231/2001号法令第6条第1款要求,作为享受行政责任豁免的条件,监督模式的遵守和运行及其更新的任务应委托给实体内的监事会,监事会被赋予自主权和控制权,持续行使委托给它的职责。

 

在这方面,《工业家联合会准则》明确规定,尽管第231/2001号法令允许选择单一成员或多成员的组成方式,但无论选择哪种解决方案,应确保根据公司规模和组织复杂性实施控制的有效性。

 

法令还要求监事会在公司运营流程之外履行其职责,定期向董事会报告,且与董事会本身和职能/部门的个别负责人没有任何等级关系。

 

依据第231/2001号立法令规定的条款,遵照《工业家联合会准则》的指示及关于该事项的既定判例法准则,DOLCE&GABBANA董事会成立了监事会,监事会作为一个集体机构向董事会报告。

 

具体而言,监事会的组建确保满足以下要求:

 

  • 自主性和独立性:通过集体组成、“资深外部”成员的存在及直接向董事会报告来确保自主性和独立性。
  • 专业性:监事会成员拥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和实践知识,从而确保专业性。选定的成员确保对法律、控制、监测原则和技术,以及公司的组织和主要流程有足够的了解。
  • 行动的连续性:就这一要求而言,监事会需要通过调查权持续监察接收方遵守模式的情况,监督模式的实施和更新,从而为DOLCE&GABBANA所有员工提供恒定的参考点。

3.1.任期、终止和免职

 

监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在任何情况下均可连任。他们从具有无可争议的道德和专业价值的个人中挑选而出。

 

公司员工和外部专业人员可被任命为监事会成员。外部专业人员不得与公司保持任何可能导致潜在利益冲突的关系。

 

支付给监事会成员的费用由公司董事会在任命决议中确定,不构成利益冲突。

 

任何法律上无行为能力的人、破产或被判处制裁(即使判决不是终局的)导致限制(包括暂时限制)担任公职或丧失履行管理职能的能力的人,或被判刑的人,即使判决不是终局性判决,或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辩诉交易)第444条判处当事人要求的制裁,鉴于犯有第231/2001号立法令规制的罪行之一,不得被任命为监事会成员,如果被任命,则应免职。

 

监事会成员从与董事没有任何亲属关系、亲缘关系或配偶关系(直至第四级血亲关系)的人员中选出,这种关系可能损害他们的独立判断。

 

在与法定审计委员会协商后,董事会可在任何时候通过决议解除监事会成员的职务,但必须出于正当理由。

 

以下构成免职的正当理由:

 

  • 监事会严重违反其职责;
  • 监事会未向董事会报告利益冲突,致使其无法继续发挥作用;
  • 对公司的判决已成为既判事实或辩诉交易,而记录显示监事会的不作为或监督不充分;
  • 违反对行使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事实和信息的保密义务;
  • 对于通过雇佣协议与公司绑定的成员,启动可能导致解雇的行为的纪律处分程序。

 

如无正当理由免职,被免职的成员可要求立即恢复其职务。

 

在公司内同时担任董事或法定审计师职务的监事会成员应在董事或常务审计师职务终止后立即解除其监事会成员职务。

 

监事会主席立即书面通知董事会终止事由的发生,或,如果终止事由与主席有关,则由监事会其他成员,包括个人通知董事会。

 

每位成员可在任何时候通过至少提前30天的书面通知退出职务,并以回执挂号信的形式通知董事会。董事会应在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上任命新成员,无论如何应在收到退职通知之日起60天内任命新成员。

 

监事会必须立即通知董事会任何有违机构成员当选任职必须符合的资质要求的障碍。

 

监事会应通过确定执行所被委派的职责的操作程序,在具体规章中独立地管理其运作规则。规章随后提交给董事会确认。

3.2.监事会的权力和职责

 

监事会的职责如下:

 

  • 监督公司内部关于模式知识的传播、对模式的理解和遵守;
  • 监督接收方遵守模式;
  • 监督模式的有效性和充分性,特别是监督在公司范围内所观察到的行为;
  • 核查模式在预防法令规制的罪行方面的有效性;
  • 在可能有犯罪风险的业务范围内,监察模式的实施和遵守情况;
  • 在公司和/或监管条件发生变化,有必要对模式进行调整时,向公司报告更新模式的时机。

 

在开展这些活动时,机构应履行下列义务:

 

  • 与公司各部门协调合作(也可通过特别会议),以最佳方式监督模式中被认为有犯罪风险的公司活动;
  • 核查特定的“专用”信息渠道(例如电子邮件地址和书面报告的邮箱)的实施和运作,以支持向监事会提交报告和信息;
  • 对部分业务或特定行为实施有针对性的检查,并在确定可能存在犯罪风险的业务领域进行检查;
  • 监察和控制与模式列出的活动/行动有关的所有文件的定期保存和有效性;
  • 核查公司就模式开展的信息传播和培训活动的实际执行情况;
  • 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被认为成立的任何违反模式的行为,在涉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下,还应通知人力资源和组织部主管;
  • 立即向法定审计委员会报告整个董事会被认为成立的任何违反模式的行为。

 

为了履行上述职责,监事会被赋予下列权力:

 

  • 发出规管其活动的规定及服务令,并拟备和更新职能/部门须提交的资料清单;
  • 未经事先授权查阅任何相关公司文件,以履行第231/2001号立法令赋予的职责;
  • 指示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在任何情况下所有接收方,及时提供所需的信息、数据和/或新闻,以确定与模式列出的各种相关公司活动的相关方面,并核查公司对模式的有效实施;
  • 在执行核查和控制活动或更新模式必要的情况下,保留具有专业知识的资深外部顾问。

 

根据第231/2007号立法令第10条第2款e)项第2目和第3目的规定,制造和交易贵重物品的活动,获得为此类活动颁发的公安许可证,以及在相关商会管制的识别标志受益人登记册中登记,使DOLCE&GABBANA成为部分反洗钱义务的“接收方”。

 

因此,公司监事会还监督上述珍贵物品的制造和交易活动,以履行第231/2007号立法令第52条规定的披露和报告要求。

 

为了改善监事会活动的绩效,监事会可以任命内部(如内部审计职能部门)或外部成员以机构本身的名义并代表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关于所分配的职责及由此产生的责任均归于监事会。

 

公司董事会向监事会分配的年度支出预算,金额由监事会自己提议且在任何情况下与分配给监事会的职责相应。监事会根据公司签署权自主决定发生的费用,如果支出超出预算,应直接由董事会授权。

3.3 监事会向法人团体报告

 

为确保在履行职责时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和独立性,监事会直接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更具体地说,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向董事会报告模式实施的进展情况和监测活动的结果:

 

  • 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一份书面报告,说明机构开展的监测活动、发现的关键问题及适用于模式实施的任何纠正措施或改进措施。监事会告知法定审计委员会书面报告的内容;
  • 必要时,就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成员涉嫌违规行为,监事会可能会从法定审计委员会收到有关上述涉嫌违规行为的提供信息或澄清的要求。

 

董事会和法定审计委员会可在任何时候召集监事会,如果监事会认为有必要就与模式的运作和有效实施有关的事项或与特定情况有关的事项报告,则可以要求与这些机构协商。

 

为确保信息流畅、高效地流动,以及为了充分和适当地履行其职责,监事会也有权直接要求负有主要行动责任的管理人员作出澄清或提供信息。

 

上述报告活动通过会议纪要进行记录,并保存在机构记录中(监事会的会议纪要簿),并遵守所载数据和信息的保密原则及有关个人数据处理的监管规定。有关文件必须由监事会保存和保护,监事会将能够通过其规章中所载的具体条款确定相关程序。

3.4 信息从接收方流向监事会

 

第231/2001号立法令规定,在模式应满足的要求中包括确立公司职能部门面对监事会的具体披露义务,旨在允许监事会履行其监督和审计活动。

 

在这方面,应向监事会披露以下信息:

 

  • 以季度为单位:与有犯罪风险的工具性程序和活动有关的信息流动(事先由监事会确定,由监事会正式要求各职能/部门提供);
  • 以事件为基础:提供公司程序豁免和/或例外的任何信息、数据、新闻和文件(事先由监事会确定);
  • 在监事会的活动范围内,任何被认为对执行上述检查有用和/或必要的信息、数据和文件,这些信息、数据和文件事先由监事会确定,由监事会正式要求各个职能/部门提供;
  • 在不定期的基础上,关于在有犯罪风险的业务领域实施模式和遵守法令条款的任何性质的其他信息,这可能有助于监事会履行职责(报告。

 

在后一种情况下,接收方应向监事会报告与可能构成违反法令和/或模式规定的行为,以及具体犯罪案件有关的任何信息。

 

为此,监事会设立专门的沟通渠道,用于向公司员工披露监事会的咨询意见或向监事会发送任何报告,但访问权仅限于监事会:

 

  • 纸质信函邮寄地址: ODV Dolce & Gabbana S.r.l., Via Goldoni 10, 20129 Milan
  • 发送电子邮件至下列电邮地址:ODV231_DEG@dolcegabbana.it

 

此类报告传输方法旨在最大程度地确保举报人的隐私性,以免他们遭受任何报复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歧视或不利。

 

在任何情况下,监事会成员掌握的所有信息均根据适用法律处理,特别是欧盟第2016/679号法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简称“GDPR”) 和第196/2003号立法令(《数据保护法》)。

 

监事会应评估其收到的报告,包括匿名报告,并在认为适当时召集举报人(如果已知)以获取更多信息,以及涉嫌违规的肇事者,同时实施为确定报告的有效性所必需的检查和调查。

 

在确定报告的有效性后,监事会:

 

  • 如员工有违规行为,应立即书面通知人力资源与组织部,以启动后续行动;
  • 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模式被视为成立,应立即通知董事会,并通知人力资源与组织部负责人;
  • 如公司董事违反模式被视为成立,应立即通知董事会;

 

如整个董事会违反模式被视为成立,应立即通知法定审计委员会。

 

除上述信息外,还应向监事会提交以下信息:

 

  • 司法警察或任何其他公共机构(包括行政当局)提供的有关公司或高级管理人员参与事件的规定和/或信息,这些规定和/或信息表明对第231/2001号立法令规制的罪行进行了调查,包括针对不知名人士的调查,尽管法律要求保密义务;
  • 行政人员和/或员工在就第231/2001号司法法令规制的罪行进行司法诉讼时提出的法律援助请求;
  • 变更委托书制度、修改公司章程或修改公司组织结构图;
  • 监事会就已证实的违反模式的行为出具书面报告后采取的任何行动的结果,对违反模式的行为成功实施的纪律处罚,以及解雇条款和相关原因;
  • 报告DOLCE&GABBANA的雇员、员工以及更广泛而言,所有有权进入公司场所的人员遭受的严重伤害(过失杀人或严重或非常严重的过失人身伤害,任何情况下任何预后超过40天的伤害,且在任何情况下时长超过40天的伤害);
  • 监事会从公司的各个职能/部门收到的涉嫌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人力资源与组织部负责向监事会提交上述信息。

 

监事会在公司的支持下,正式确定此类信息的传输方法,从而通知负责发送此类信息的职能/部门。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所有信息和文件,包括模式规定的报告和监事会在履行其机构职责时收集和收到的报告,应由监事会自行保存在公司总部设立的专门档案中,保存期为10年。

 

依照2017年11月30日第179号法律(“保护举报人举报他们在公共或私人雇佣关系中获悉的犯罪或违规行为的规定”),公司保证保护举报人避免因与举报行为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原因,遭受任何直接或间接形式的报复、歧视或惩罚(适用处罚、降职、解雇、调动或对工作条件有直接或间接不利影响的其他组织措施)。

 

在任何情况下,公司应确保举报人身份保密和匿名,而不损害对公司或被错误和/或被恶意指控者的法律义务和权利保护。

 

监事会对收到的报告进行分析和评估。如果认为适当,监事会可召集举报人以获取更多信息,以及涉嫌违规的肇事者,同时实施为确定报告的有效性所必需的检查和调查。

第四节

4.处罚制度

 

确立在违反本模式规定和道德规范原则的情况下适用的处罚制度,是确保模式有效实施的必要条件,也是公司能够享受行政责任豁免的先决条件。

 

在违规行为构成第231/2001号立法令规制的犯罪的情况下,无论刑事诉讼的启动和结果如何,都应实施纪律处罚。适用的处罚根据犯罪行为人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性质、所犯违规行为的严重性和实质性以及犯罪行为人的角色和责任而异。

 

一般而言,违规行为可分为以下类别:

 

  1. a)出于疏忽未能执行本模式规定,包括公司指令、程序或指示的行为;
  2. b)因过失违反模式规定的行为,例如行为人明确被安排实施犯罪,从而危害行为人与公司之间的信任关系。

 

更具体地说,以下行为可以作为示例,但不限于:

 

  • 阻碍监事会的机构活动;
  • 妨碍负责实施模式的人员获取所需的信息和文件;
  • 参与任何其他可能规避模式所建立的控制系统的行为。

 

在任何情况下,制裁程序都属于相关职能部门和/或法人团体的责任范围。

4.1 适用于员工的处罚措施

 

关于员工,公司应遵守第300/1970号法律(《劳动者权利法》)第7条所述限制,以及适用的国家集体谈判协议(贸易、纺织、旅游业)中所包含的条款,包括制裁和纪律处分权的行使方式。

 

雇员不遵守模式及构成模式的所有文件的规定,构成违反《民法典》第2104条规定的雇佣协议违约行为和违纪行为。

 

具体而言,根据上段所述,公司员工的行为可定性为违纪行为,也构成违反员工义务的行为,即未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集体谈判协议的要求,通过遵守公司的指示,尽最大努力履行分配给他/她的职责的义务。

 

以下制裁可能适用于纺织服装业、贸易业、旅游业和工业高管国家集体谈判协议下的员工:

 

  1. 对轻微过失口头训斥;

  2. 书面斥责;

  3. 不超过正常四小时工资金额的罚款;

  4. 10天以下无薪停职;

  5. 未经事先通知的解聘纪律处分及其他理性和法律后果。

 

为强调违规行为和纪律措施之间相互关系的标准,规定如下:

 

1.下列情形给予轻微过失口头训斥的纪律处分:

 

  • 完全由于疏忽违反公司程序和《道德规范》的规定,或在风险领域开展活动时,采取不符合模式规定的行为(如果违规行为没有外部影响力);

 

2. 下列情形给予书面斥责的纪律处分:

 

  • 两年内,至少有两次适用口头训斥的违规行为;
  • 完全由于疏忽违反《道德规范》的规定,或在风险领域开展活动时,采取不符合模式规定的行为(如果违规行为没有外部影响力);
  • 未能起草或准备本模式所要求或为实施本模式而制定的程序所要求的文件;

 

3.下列情形处以不超过正常四小时工资金额的罚款的纪律处分:

 

  • 在两年内,至少有两次适用书面斥责的违规行为;
  • 制作虚假文件,删除、销毁、更改与模式实施有关的文件,或为其他接收方的此类行为提供便利;
  • 关于责任的层级或技术水平,或在加重情节下,通过以下行为损害模式的有效性:
  • 未履行向监事会报告的义务;
  • 在涉及公共行政部门作为当事人的程序或关系的情况下,一再未能履行模式中规定的义务;

 

4.下列情形给予给予10天以下无薪停职处分:

 

  • 两年内,至少有两次适用不超过正常四小时工资金额的罚款的违规行为;
  • 违反有关向公共行政部门提交文书和文件而获授予的签署权和授权制度的规定;
  • 违反公司关于商标、品牌、设计和装饰模型处理行为的规定;
  • 就违反模式和《道德规范》的行为提交虚假或毫无根据的报告;
  • 违反内部控制制度,阻止责任人(包括监事会)控制或获取信息和文件,妨碍信息和文件的透明度和可核查性;

 

5. 下列情形给予未事先通知的解聘纪律处分:

 

  • 出于明确意图犯下第231/2001号立法令所规制的罪行之一的行为,以欺诈方式规避模式的规定。

 

公司不得在未遵守国家集体谈判协议中规定的适用于个别情况的程序的情况下,对员工采取任何纪律措施。

 

通过下列标准确保违规行为与处罚之间的相关性和相称性原则:

 

  • 违规行为的实质性;
  • 员工的职责、角色、责任和自主权;
  • 事件的可预测性;
  • 故意行为或过失程度、疏忽或缺乏经验;
  • 根据适用的国家集体谈判协议的规定条款,行为人的整体行为,是否存在纪律措施的前科记录;
  • 与违规行为有关的其他具体情形。

 

如果存在不遵守本模式及其组成文件中所载规定的处罚制度,必须通过公司认为最适当的方式提请员工注意。

4.2 适用于担任行政职务的员工的处罚措施

 

如果管理人员未能遵守模式及其所有组成文件的规定,包括违反对监事会的报告义务和《道德规范》中规定的原则,将根据《民法典》第2106条、第2118条和第2119条以及第300/1970号法律第7条,处以集体谈判协议中所列对其他类别员工实施的制裁。

一般来说,管理人员可适用下列制裁:

 

  • 暂停职务;
  • 提前终止雇佣协议。

 

一旦发现任何违规行为,以及监管不力和未及时向监事会提交信息,作为预防措施,可能导致担任高管职位的员工被停职,尽管保留高管获得薪酬的权利,并且作为临时预防措施,根据《民法典》第2103条,被分配不同的职责,期限不超过3个月。

在重大违规的情况下,公司可根据《民法典》第2119条提前终止雇佣协议,无需事先通知。

4.3 适用于受指导或监督的共事者的处罚措施

 

受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导或监督的共事者未遵守模式的规定,包括违反向监事会报告的义务和《道德规范》中规定的原则,根据具体合同关系的规定,可终止相关合同,尽管公司有权要求赔偿因此类行为而遭受的损害,包括因实施第231/2001号立法令规定的制裁而造成的损害

4.4 针对董事的措施

 

如果确认有一名或多名董事违反模式的规定,包括构成模式组成部分的文件的规定,监事会应立即通知全体董事会和法定审计委员会,以确保他们根据现行规章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权力,就发现的违规行为的实质性采取或促进最适当和充分的行动。

如果确认整个董事会违反模式的规定,包括构成模式组成部分的文件的规定,监事会应立即通知法定审计委员会,以便其推动后续行动。

如果一名或多名董事违反模式的规定,包括构成模式组成部分的文件的规定,董事会可根据违规行为的程度和实质性,直接处以正式书面谴责,甚至部分撤销所授予的授权和委托书。

如果一名或多名董事违反模式的规定,包括构成模式组成部分的文件的规定,明确旨在协助或诱导实施第231/2001号立法令规制的相关犯罪,或实施同样的行为,则股东大会应根据董事会或法定审计委员会的建议采取制裁(例如但不限于暂时停职,在最严重的情形下免职。

4.5 针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措施

 

在任何情况下,违反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监督下属的特定义务,也将导致公司针对违规行为的性质和实质性,另一方面针对犯下违规行为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衔,实施被认为最适当的处罚措施。

4.6 披露处罚制度

 

本节模式包含与罪行和相关处罚有关的规定,应通过将其张贴在所有人都可以访问之处(可能包括在公司网站和内部网上传播),以及在与其他不受雇佣协议约束的有关方相关的合同或单方面委任书中援引,使接收方注意到这些规定。

4.7 根据第231/2001号法令第6条第2款之二(举报)的处罚措施

 

关于根据第231/2001号立法令第6条第2款之二(举报)对犯罪举报进行适当管理的相关制裁制度,适用下列处罚:

 

  • 对因与举报人举报行为直接或间接有关的原因而对举报人进行直接或间接报复或歧视行为的人,采取处罚措施以保护举报人;
  • 对故意从事不当行为或重大过失,提交被证明是毫无根据的报告的人实施处罚。

5.模式的传播

 

DOLCE&GABBANA意识到培训和信息的预防目的,确定了一项沟通和培训计划,旨在确保向接收方传播法令的主要内容和由此产生的义务,以及模式的规定和道德规范的原则。

 

为员工提供的信息和培训活动,根据员工参与具有犯罪风险的活动的程度,提供不同级别的深入分析。在任何情况下,旨在提高对第231/2001号立法令和模式规定的认知的培训活动,应根据接收方的角色、业务领域的风险水平及是否具有公司代表和管理职责而调整披露内容和方法。

 

强制性的培训活动由人力资源和组织部负责,涉及全体员工,以及未来将加入业务组织的所有人力资源。应在招聘、职责发生任何变化,以及模式更新和/或修订的情况下规划并切实提供相关的培训活动。

 

关于模式在公司环境中的传播,DOLCE&GABBANA承诺:

 

  • 向所有员工发送关于成功采用和更新本模式的通告:
  • 在公司内部网和/或任何其他适当的沟通平台发布模式和《道德规范》;
  • 组织培训活动,以传播有关第231/2001号立法令和模式规定的知识,并在模式更新和/或修订时以最适当的方式为员工安排培训课程。

 

在任何情况下,旨在提高对第231/2001号立法令和模式规定的认知的培训活动,应根据接收方的角色、业务领域的风险水平及是否具有公司代表和管理职责而调整披露的内容和方法。

 

与信息和培训活动有关的文件应由人力资源和组织部保存,并可供监事会和任何获授权审查文件的人员查阅。

 

此外,公司还在商业和金融合作伙伴、顾问、各种身份的合作者、客户和供应商之间传播道德规范和模式的内容,他们可通过公司网站在线查阅这两份文件。

 

与供应商、顾问和业务伙伴签订的合同包含一项特别条款,根据该条款,他们声明已阅读并接受公司根据231/2001立法令采用的《道德规范》和《组织、管理和控制模式》,可在http://www.dolcegabbana.it/corporate/it/gruppo/codice-etico.html”网站查阅相关文件。这些实体同意公司采用的《组织、管理和控制模式》和《道德规范》中规定的原则,并承诺遵守这些规定和具有启迪性的原则,并且在一般情况下,避免任何旨在构成第231/01号立法令所规制的和上述模式中提及的罪行的行为。

6.模式的采用和更新

 

通过法律明文规定,董事会负责采纳和有效实施模式。因此,审批模式的任何更新的权力属于董事会的职权范围,董事会应以审批模式所需的方式通过决议行使该权力。

 

更新活动被理解为补充和修正,其目的是根据模式预防第231/2001号立法令所规制的犯罪的功能来评估模式的充分性和适宜性。

 

相反,监事会有责任通过向董事会传达这种需求,实际评估更新模式的必要性或适当性。监事会在法令第6条第1款b)项和第7条第4款a)项赋予的权力范围内,负责向董事会提交更新和调整本模式的建议。

 

在发生以下情况时,董事会应及时修订和补充模式,包括应监事会的要求并在任何情况下与监事会协商:

 

  • 对已证明在预防犯罪方面无效或不一致的模式规定的变更和规避;
  • 公司内部结构及/或业务经营程序的重大改变;
  • 法规变化。

 

对模式的任何修订、更新和补充应报告给监事会。

 

为了恰当实施本模式的规定,经内部审计职能部门的初步评估,相关职能/部门对实施本模式所采用的操作程序进行了修改。有关职能/部门亦负责对实施本模式修订所需的程序作出必要的更改或增补。

 

公司职能部门必须持续向监事会通报现有程序的更新和新程序的实施情况。

依据第231/2001号立法令制定的

 

组织、管理和控制模式

 

– 分则 –

 

2020923

DOLCE&GABBANA S.r.l.公司

董事会批准

 

目录

分则 

 

1.             定义模式的方法流程

      1.1.          识别和标记有犯罪风险的活动

      1.2.          确定风险监测工具流程和协议

      1.3.          内部控制系统

 

2.             细则

       2.1.          危害公共行政罪

               2.1.1.        敏感活动

               2.1.2.        一般行为规则

               2.1.3.        预防协议

 

        2.2.          企业犯罪

                2.2.1.        敏感活动

                2.2.2.        一般行为规则

                2.2.3.        预防协议

 

         2.3.          收受赃物、洗钱和使用非法来源的财物或好处罪

                 2.3.1.        敏感活动

                 2.3.2.        一般行为规则

                 2.3.3.        预防协议

 

           2.4.          有组织犯罪行为

                  2.4.1.        敏感活动

                  2.4.2.        一般行为规则

                  2.4.3.        预防协议

 

            2.5.          侵害人身罪

                   2.5.1.        敏感活动

                   2.5.2.        一般行为规则

                   2.5.3.        预防协议

 

             2.6.          保护工作场所健康和安全方面的过失犯罪

                    2.6.1.        敏感活动

                    2.6.2.        一般行为规则

                    2.6.3.        预防协议

 

              2.7.          侵犯著作权罪

                     2.7.1.        敏感活动

                     2.7.2.        一般行为规则

                     2.7.3.        预防协议

 

               2.8.          计算机犯罪和非法数据处理

                      2.8.1.        敏感活动

                      2.8.2.        一般行为规则

                      2.8.3.        预防协议

 

                2.9.          妨害工业和贸易的犯罪

                       2.9.1.        敏感活动

                       2.9.2.        一般行为规则

                       2.9.3.        预防协议

 

                2.10.        诱使他人不向司法机关陈述或者作虚假陈述罪

                        2.10.1.     敏感活动

                        2.10.2.     一般行为规则

                        2.10.3.     预防协议

 

                2.11.        环境犯罪

                        2.11.1.     敏感活动

                        2.11.2.     一般行为规则

                        2.11.3.     预防协议

 

                2.12.        雇佣非法居留的第三国公民罪

                        2.12.1.     敏感活动

                        2.12.2.     一般行为规则

                        2.12.3.     预防协议

 

                2.13.        与伪造货币、公共信用票据、印花税票和印花纸、身份证件或识别标志有关的犯罪

                        2.13.1.     敏感活动

                        2.13.2.     一般行为规则

                        2.13.3.     预防协议

 

                 2.14.        逃税罪

                         2.14.1.     敏感活动

                         2.14.2.     一般行为规则

                         2.14.3.     预防协议

 

                  2.15.        走私罪

                          2.15.1.     敏感活动

                          2.15.2.     一般行为规则

                          2.15.3.     预防协议